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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浙江】浙江省农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2017-06-30 ABC安全

浙江省农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浙农产发〔2014〕5号


为及时、科学、有效地做好农业自然灾害的预防、应急处置和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自然灾害对农业生产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农业部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防汛防旱应急预案》和《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要求,结合我省农业自然灾害发生的规律和特点,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持续低温阴雨、持续高温干旱、突发性暴雨洪涝、台风、强热带风暴、风雹、冷冻和雪灾等农业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和灾后农业生产恢复。

农业自然灾害发生区涉及重大动物疫情的,按照《浙江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规定执行;涉及农作物生物灾害突发事件的,按照《浙江省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二、工作原则

(一)以防为主,防抗结合。加强对农业自然灾害的监测分析和预警预报,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充分发挥各级农业部门的职能作用,努力提高农业防灾抗灾能力。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首长负责制,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农业抗灾救灾和生产恢复工作。

(三)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各级农业部门与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保障人力、物力、财力、技术储备。一旦发生农业自然灾害,能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科学抗灾救灾,恢复农业生产。

(四)以人为本,减轻损害。在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中,切实保障农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农业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三、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厅成立农业抗灾救灾应急管理领导小组。浙江省农业厅农业抗灾救灾应急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厅抗灾领导小组)由厅长任组长,分管厅办公室和厅产业处的厅领导为副组长;厅办公室、政法处、计财处、科教处、产业处、驻厅监察室、省畜牧兽医局、省种植业局、省农技推广中心、厅农场局、省农机局、省植保检疫局、省种子管理站、省农业宣传中心、省农业信息中心等负责人为成员。厅抗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产业处,由处长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相应的防灾减灾领导机构。

(二)厅农业抗灾救灾应急管理领导小组职责。组织部署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根据灾情和生产恢复情况,及时作出启动应急预案或宣布应急解除的决定,向灾区派出农业抗灾救灾工作组,协调省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防灾减灾工作。

(三)厅农业抗灾救灾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

厅办公室:负责全省农业自然灾害信息收集、灾情统计和防灾减灾宣传口径审定等工作。根据应急响应安排人员值班。

厅政法处:负责与发改、农业保险公司的沟通和协调,掌握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勘查、定损和理赔情况。

厅计财处:负责申报争取救灾资金及灾后重建项目并协调落实;负责农业救灾资金、项目的监督管理及绩效考核。

厅科教处:负责组织抗灾救灾技术培训和灾后农业科技服务。

厅产业处:承担厅抗灾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职责,负责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管理,督促决定事项落实;收集反映灾害预测预报信息,研究提出农业防灾减灾工作计划、建议意见;上报灾情和抗灾救灾动态;了解掌握灾后“菜篮子”农产品市场供应情况。

驻厅监察室:参与督促应急处置工作的执行。

省畜牧兽医局:负责制定畜牧业防灾抗灾应急技术措施;核查、收集、统计和反映畜禽受灾情况;督导各地组织饲料及畜禽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服务;指导灾后动物防疫,督导落实免疫、消毒、检疫等措施;组织疫苗、消毒剂、防护用品等应急防疫物资供应。

省种植业局:核查、收集、统计和反映种植业灾情,联系落实救灾化肥,组织、指导灾后种植业恢复生产和结构调整;对重要灾情信息进行分析研判,提出意见建议,做好自然灾害对农作物影响中长期评估工作等。

省农技推广中心:负责制定农作物防灾抗灾应急措施,组织做好抗灾救灾技术指导和灾后恢复生产自救技术指导和科技推广工作等。

厅农场局:负责制定国有农场危房、水库、农业设施等防灾抗灾应急措施;收集、反映农场系统灾情;组织指导农场系统灾后生产恢复工作。

省农机局:负责制定农机防灾抗灾应急措施;收集、反映农机具、设施大棚毁损情况;联系落实救灾农机具,建立农机抗灾救灾服务队;组织督导各地农机部门及时组织农机人员参与抗灾救灾和灾后服务工作。

省植保检疫局:负责制定农作物病虫害防灾抗灾应急措施;监测农作物病虫害动态,发布预报警报和防治信息,联系落实救灾农药,指导灾后农作物病虫防治。

省种子管理站:负责制定农作物种子防灾抗灾应急措施;收集掌握灾后需补种、改种农作物种类、品种、面积和所需种子数量等情况,指导种子调运供应;组织救灾种子储备、调剂和调拨。

省农业宣传中心:负责做好与新闻媒体的联系沟通,正确引导媒体开展防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宣传。

省农业信息中心:负责在浙江农业信息网上搜集、整理、发布抗灾救灾信息,通过农民信箱向全省农业系统、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等发送灾害预警信息,保障自然灾害应急工作中的网络等信息渠道畅通。

四、建立预防预警机制

(一)灾害预防

1.思想准备。各级农业部门要不断完善农业防灾减灾组织,落实责任制。加强宣传,强化农业部门和农民的防灾减灾意识,做好防大灾抗大灾的思想准备。

2.设施准备。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做好农田设施、棚室建筑、畜禽圈舍、休闲观光农业园设施、农机设备库房的加固和防护措施,并配合水利等部门做好相关基础设施的维修、加固、改造,增强农田及各类农业基础设施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3.预案准备。根据农业自然灾害的发生规律,修订完善不同类型自然灾害的应急预案,确定防御重点;研究制定关键时段、重点地区和薄弱环节的农业抗灾救灾、恢复生产措施。指导自然灾害多发地区的农业生产结构调整、适应性种植,提高农业生产的避灾抗灾能力。

4.物资技术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要的种子种苗(种畜禽)、兽药、饲料、肥料、农药、药械、农机具、柴油等救灾物资。积极培训、推广农业防灾减灾技术,组织开展农业防灾减灾技术攻关。

5.适时防控。及时组织抢收已成熟的农作物;对没有成熟和来不及抢收的农作物,因地制宜地采取措施防护。持续干旱严重影响农业生产时,建议本级政府并协助当地气象部门适时实施人工降雨作业。

(二)灾害预警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及时通知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农民群众做好相应的防范工作。

1.收到气象、水利(水文)等部门灾害预测预报。

2.接到热带气旋(台风)即将登陆或可能受到较大影响的信息。

3.干旱等进行性自然灾害趋重。

4. 突发性雪灾冻害。

5. 发生其它突发性农业自然灾害的。

(三)信息报送

1.信息报送渠道。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农业自然灾害发生后,县(市、区)农业部门应立即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农业部门报告,再由市农业部门汇总报省农业厅。自然灾害造成农业重大损失的,灾害发生地农业部门要在第一时间将初步掌握的受灾及抗灾救灾情况报省农业厅,并同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农业局。

2.信息报送时间。农业重大自然灾害信息应立即上报,灾害仍在发生和延续期间,应坚持日报告制度。因不可控因素一时难以掌握详细灾害信息的,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核查,2日内补报详情。一般性农业自然灾害信息,定期逐级上报。

3.信息报送内容。主要包括农业自然灾害灾种、发生时间、地点、范围,农作物受灾、成灾、绝收面积,农作物、畜禽、饲料损失程度,农田及农业基础设施、农业机械设备、农场设施及住房损毁,农业直接经济损失,采取的对策措施包括加固设施、抢收农作物、派出救灾人员、储备调拨救灾物资等情况。

五、灾害分级和应急响应

根据气象等有关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和自然灾害可能对农业带来的损害程度,分为Ⅰ、Ⅱ、Ⅲ、Ⅳ四级灾害和四级应急响应。灾害等级及启动与终止时间由厅抗灾救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厅抗灾救灾领导小组确定。

(一)Ⅰ级响应

1.启动条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造成农作物受灾面积超过全省当季播种面积30%左右;

(2)特殊情况下需作为一级响应的农业自然灾害。

2.响应措施

(1)厅抗灾救灾领导小组组长主持召开抗灾救灾领导小组紧急会议,会商灾情,部署应急工作;及时将情况报告省委省政府、农业部和省有关部门。

(2)省厅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测灾情动态,提出救灾意见和措施。向重灾区派出救灾工作组,指导灾区农业救灾和恢复生产工作。组织动员和指导各地抢险救灾,实施灌溉、排涝、除雪防冻等服务工作。

(3)灾害发生地的市、县(市、区)农业局应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动员部署防灾减灾工作;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水情、雨情、风情、旱情变化;组织人力、物力抢险救灾,努力减轻灾害损失。

(4)根据灾区救灾工作的需要,研究提出支持灾区生产恢复意见,积极争取救灾资金及灾后重建项目。

(5)必要时动用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帮助灾区调剂、调运恢复农业生产所需救灾物资。

(6)对灾区的动物疫情及时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和扑灭措施,疫情严重时,按重大动物疫情有关应急预案处理。

(7)监督各级落实救灾农业应急措施和救灾资金、物资等规范使用。

(二) Ⅱ级响应

1.启动条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造成农作物受灾面积超过全省当季播种面积20%左右;

(2)一个或多个市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受灾市当季播种面积30%左右的;

(3)特殊情况下需作为二级响应的农业自然灾害。

2.响应措施

(1)厅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副组长主持召开厅抗灾救灾领导小组会议,会商灾情,安排应急工作,及时将情况报告省委省政府、农业部和省有关部门。

(2)省厅加强值班,加强灾情调度,根据灾区救灾工作需要,适时派出救灾工作组,指导灾区农业救灾工作。组织动员、指导各地农业机械参与抢险救灾,实施灌溉、排涝、除雪防冻等服务工作。

(3)灾害发生地的市、县(市、区)农业局应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动员部署防灾减灾工作;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水情、雨情、风情、旱情变化;组织人力、物力抢险救灾,努力减轻灾害损失。

(4)研究提出支持灾区农业生产恢复意见,争取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及灾后重建项目。

(5)根据灾区要求,及时动用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帮助灾区调剂、调运恢复农业生产所需救灾物资。

(6)对灾区的动物疫情及时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和扑灭措施,疫情严重时,按重大动物疫情有关应急预案处理。

(7)监督各级农业部门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资金、物资的规范使用。

(三)Ⅲ级响应

1.启动条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一个或多个市农作物受灾面积超过受灾市当季播种面积的20%左右;

(2)一个或多个县(市、区)农作物受灾面积超过受灾县(市、区)当季播种面积30%的;

(3)特殊情况下需作为三级响应农业自然灾害。

2.响应措施

(1)厅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副组长主持召开厅抗灾救灾领导小组会议,作出工作部署。加强灾情调度,向农业部有关司局、省政府办公厅和省级有关部门报告灾情。

(2)根据灾区救灾工作要求,派出工作组,指导灾区农业救灾工作。组织动员、指导各地农业机械参与抢险救灾,实施灌溉、排涝、除雪防冻等服务工作。

(3)灾害发生地的市、县(市、区)农业局应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动员部署防灾减灾工作;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水情、雨情、风情、旱情变化;组织人力、物力抢险救灾,努力减轻灾害损失。

(4)研究提出支持灾区恢复生产意见,积极争取救灾资金。

(5)根据灾区要求,帮助灾区调剂调运救灾备荒应急种子。

(6)对灾区的动物疫情及时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和扑灭措施,疫情严重时,按重大动物疫情有关应急预案处理。

(7)指导督促各市农业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资金物资规范使用。

(四)IV级响应

1. 启动条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一个县(市、区)农作物成灾面积超过受灾县当季播种面积20%的。

(2)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划为四级响应的农业自然灾害。

2.响应措施

由厅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主持会商,加强灾情调度和救灾指导,将情况报告厅抗灾救灾领导小组,通报省有关部门。

(五)预案启动

本预案启动后,厅抗灾救灾领导小组负责指挥与协调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配合。出现自然灾害后,事发地农业部门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分析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灾情的发展变化情况。

(六)应急终止

当自然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农业生产恢复正常时,由厅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宣布应急响应终止,进入常态管理。

六、灾后生产恢复

(一)加强技术指导。组织技术专家组,抢修损毁耕地和农业基础设施。指导帮助灾区农民恢复生产。

(二)协调救助。协调组织区域间农业生产资料的调剂调拨。帮助协调灾后恢复生产所需贷款。协助做好对农业损失、农业设施、财产损失的保险赔付。

(三)工作总结。开展灾害损失和后续影响的评估分析,总结灾害预防处置经验,分析存在问题,提出和落实改进意见建议。

七、应急保障

(一)资金保障。根据财政资金有关规定,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影响重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争取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二)物资保障。在自然灾害易发期,相应级别的农资部门应储备一定数量的农业抗灾救灾物资。应急预案启动后,各相关单位应优先保证各类农业救灾资金的落实和农业救灾应急物资的供应。

(三)信息保障。各级农业部门应加强农业自然灾害灾情信息体系建设,实现上下畅通,做到灾情早预报、早发现、早处置。加强通讯设施建设与维护,保障自然灾害应急工作中的电话、网络等信息渠道畅通。

(四)职责保障。各级农业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部门的应急预案,建立完善内部责任制,保证自然灾害应急工作有专人负责,确保应急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五)宣传保障。各级农业部门应加强抗灾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组织各类农业技术推广服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知识宣传和救灾应急培训,提高广大农业从业人员的应急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八、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8年4月16日浙江省农业厅印发的《浙江省农业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办法》(浙农产发〔2008〕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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